中船联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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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章程

第一章   总 则

第一条 联盟名称:中国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The China Shipbuilding and Marine Engineering Indust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)。

第二条 联盟性质:中国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、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和支持下,在自愿、平等、互利、合作的基础上,联合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内高校、研发机构、企业、知识产权服务以及金融机构成立的开放性、社会性非法人组织。

第三条 联盟宗旨:加强中国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成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;推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的融合,共同应对知识产权共性问题;面向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建设知识产权协同服务体系,促进联盟成员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的提升,提高全行业的核心竞争力

第四条 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、政策。

第五条 联盟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。

第六条 联盟住所(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)设在 (江苏省镇江市梦溪路2号)。

 

第二章   联盟任务

第七条 本联盟的主要任务:

(一)建立知识产权协同运用体系。根据联盟成员的需求,组织联盟高校、研发机构、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围绕知识产权创造、运用、管理、保护等建立联盟成员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协同运用体系。

(二)培育高价值专利。组织联盟企业、高校、研究机构围绕重大核心技术、工艺和关键零部件开展产学研合作,在技术攻关的基础上,培育高价值专利,形成法律价值度、技术价值度和经济价值度高的专利和专利组合,有目的地针对目标市场开展专利布局。

(三)加强标准中的专利运用。开展行业技术标准的研制,促进专利与标准的融合

(四)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。引导联盟企业贯彻实施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》,构建完善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度,提升联盟成员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能力,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。

(五)建立联盟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共同应对机制。建立联盟成员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机制、联盟内部知识产权纠纷协调机制,以及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共同应对机制。

(六)开展产业专利储备运营。推进高校、科研机构的专利技术转移,围绕关键共性技术构建“专利池”,建立联盟知识产权运营体系。

 

第三章    联盟成员

第八条  本联盟的联盟成员为单位成员。

第九条 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联盟成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(一)拥护本联盟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;

(三)在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。

第十条  联盟成员加入本联盟的程序:

(一)提交加入本联盟申请书;

(二)秘书处进行考察;

(三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签署联盟协议

(五)颁发联盟成员证书并公告。

第十一条 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联盟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联盟的活动;

(三)优先获得本联盟的服务;

(四)对本联盟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退盟自由;

(六)有要求对其知识产权有关问题寻求帮助解决的权利。

第十二条 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联盟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联盟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;

(五)向本联盟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按要求提供有关基础统计资料和信息。

第十三条  联盟成员退出应通知联盟秘书处,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,秘书处经理事会批准后应对外公告。

第十四条  联盟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联盟成员资格或予以除名。

联盟成员长期不履行义务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,视作自动退盟,交回联盟成员证书,并由理事会责成秘书处发布公告予以除名。

第十五条  联盟成员退盟、被暂停联盟成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联盟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 

第四章 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  联盟成员大会

第十六条 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成员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(包括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分支机构负责人)产生办法;

(三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;

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五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  联盟成员大会每届4年,每年召开1次大会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。召开联盟成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有关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联盟成员。

第十八条  经理事会或者本联盟1/2以上的联盟成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联盟成员大会。

第十九条  联盟成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联盟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。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须经到会联盟成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
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联盟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  理事会
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是联盟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工作,对联盟成员大会负责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联盟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联盟发起人为当然的联盟理事

(二)在产业内有一定影响力与知名度;

(三)关心并支持联盟的工作;

(四)承认联盟章程、履行理事义务。

第二十二条  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、分管负责人或指定代表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联盟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三条  理事会的职权:

(一)制定联盟成员产生办法;

(二)筹备召开联盟成员大会;

(三)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;
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六)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八)向联盟成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决定提交联盟成员大会审议的议案;

(十二)决定新联盟成员的接纳和联盟成员的退盟及除名;
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  理事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理事会与联盟成员大会任期一致。

第二十五条 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

第二十七条 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特殊情况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。

第二十八条  经理事长或者1/2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第三节  负责人

第二十九条  本联盟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联盟和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条 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三)检查联盟成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联盟签署重要文件。

第三十一条 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列席理事会和联盟成员大会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,实体机构负责人按股份制确定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   (五)拟定年度工作计划,完成年度工作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   第三十二条  联盟成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联盟成员通报。

   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备案管理机关备案并向联盟成员公布。

 

第五章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三十三条  本联盟的收入来源:

(一)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;

(二)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
(三)秘书长所在单位支持;
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四条  本联盟的收入由秘书长所在单位专项管理,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联盟成员大会公布,接受联盟成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本联盟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备案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三十五条  本联盟经费主要用于:
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三十六条  本联盟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七条 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八条 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联盟大会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九条 联盟的资产,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任何单位(包括成员单位)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条 联盟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一条 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由各依托单位负责解决。

 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   第四十二条 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联盟成员大会审议。

    第四十三条 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,经联盟成员大会到会联盟成员2/3以上表决通过,表决通过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 

第七章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四十四条  本联盟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第四十五条  本联盟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备案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六条  本联盟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 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七条  本联盟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备案手续。

第四十八条 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备案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   

第四十九条 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
第五十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盟理事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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